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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注协印发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3-03-09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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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山东注协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

中国会计视野讯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下为公告全文: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及《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专职执业情况审查验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是指注册会计师脱离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行为。注册会计师转所应办理转所手续。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办理本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一)拟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 

(二)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工作调动的;

(四)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要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办理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省注协的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的;

(三)注册会计师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尚未办理完毕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业的处罚,且处于暂停执业期间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为该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或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未确定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的;

(三)省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办理终止手续,注册会计师仍未办理转所手续的,其注册关系自动转为协会代管状态。

协会代管期限最长为一年,超过一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撤销、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见附表1),省内转所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而办理转所的,以《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跨省)汇总表》(见附表2)代替;

(三)与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由转入、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其缴纳的最近1个月和离所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可验证);

正式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最近12个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

(五)由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附表3);

(六)由外省转入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需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印章刻制申请表(附表4);

(七)注册会计师转往外省执业的,需同时提交由省注协刻制的注册会计师印章;

(八)注册会计师为党员的,转所时应同步转接党组织关系。

第七条 办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协会代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经原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一式四份,跨省新设事务所一式五份;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证明;

(四)由所属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的最近连续5年或者最近连续3年且累计不少于10年社会保险证明(可验证),正式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

(五)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附表3);

(六)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最近连续5年或者最近连续3年且累计不少于10年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

上述相关证明、记录,仅适用于拟担任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对其他转为协会代管的情形按一般转所规定执行。

对拟担任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须将提交省级财政部门的执业报告复印件报送省注协备案。

转协会代管时,省注协通过调查了解或者实地核查方式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执业。对于不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依据相关规定撤销、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操作流程:

(一)一般转所

1.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同时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提交转所申请。

2.分别由转出、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同时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填写意见并确认提交。

3. 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将第六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在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注协;跨省转所转入山东时,在转出地省级协会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注协。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或转出地省级协会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或转出地省级协会重新确认。

4.省注协于每工作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除外)受理转所申请资料,材料合格的现场办结,每月末发文公告。

(二)转协会代管

1.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同时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提交转所申请。

2.由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同时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填写意见并确认提交。

3.注册会计师将第七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在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注协。

4.因设立新会计师事务所或未落实转入会计师事务所而转为协会代管的,应当将《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暂存在省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后,再将《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并准备前述第六条所规定的其他材料,再次按本条第一款报送省注协。

5.省注协于每工作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除外)受理资料,按月集中审核办理。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一年内转所两次及以上的(不包括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的转所),省注协将其列为年度任职资格检查重点对象。

第十条 主任会计师授权该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须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被授权的其他负责人须为注册会计师;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转入或转出,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需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授权书模板请参照附表5。

第十一条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不随会计师事务所迁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迁移手续前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注册会计师为转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办理转所期间执行业务的规定。

(一)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省级协会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协会代管期间,不得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省注协提交书面强制转所申请。省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在10个工作日内开始调解。

自省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不得转所的情形外,省注协将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并单独公告。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或者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省注协予以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保存二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鲁会协〔2021〕31号)及《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鲁会协〔2022〕1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sdicpa.org.cn/news/202337/n0982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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