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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宜通世纪被处罚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3-04-10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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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全资子公司倍泰健康,2017年通过财务舞弊,虚增收入、虚增成本、虚增利润总额,导致宜通世纪(300310)2017年年报及更新后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广东证监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30万元;在被处罚的责任人中,时任财务总监石磊被警告、并被罚款3万元。

中国会计视野讯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全资子公司倍泰健康,2017年通过财务舞弊,虚增收入、虚增成本、虚增利润总额,导致宜通世纪(300310)2017年年报及更新后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广东证监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30万元;在被处罚的责任人中,时任财务总监石磊被警告、并被罚款3万元。

以下为公告原文: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于 2022年 1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2033 号),因公司 2017 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2023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钟飞鹏、郭汉鹏、石磊、李伟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有关宜通世纪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2016 年 10 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 2,178.99 万股及支付现金 44,000 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 16 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 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 10 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宜通世纪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倍泰健康通过财务舞弊行为,虚增收入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2023-00729,734.39 万元,虚增成本 5,260.9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083.86 万元,分别占宜通世纪当期披露数额的 3.7%、9.75%和 15.67%,导致宜通世纪 2018 年 4 月3 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 4 月11 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宜通世纪公开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有关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钟飞鹏作为宜通世纪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未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 2017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郭汉鹏作为宜通世纪时任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石磊作为宜通世纪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工作负责;李伟作为宜通世纪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保证 2017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宜通世纪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钟飞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郭汉鹏、石磊、李伟。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钟飞鹏、郭汉鹏、石磊、李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宜通世纪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证券代码:300310 证券简称:宜通世纪 公告编号:2023-0073

二、其他说明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此次行政处罚事项预计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事项是由倍泰健康原董事长方炎林的犯罪行为所致,公司并未参与其犯罪行为,且公司在察觉到相关涉嫌犯罪行为后已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3、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若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6 日

原文地址:https://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0698fdb9-9f19-4fb5-866a-314fd85212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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