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微信号:esnaicom

中国会计视野
[]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首页 图片新闻 国内行业资讯 行业评论 税务资讯 会计信息化 海外财会动态 财经要闻 企业动态 往日头条 专题列表 
您的位置:首页资讯税务资讯正文
 

两部门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3-04-28  作者:视野   编辑:cljmy

打印   RSS 字号:|| 
核心提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中国会计视野讯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通知》还就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 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后,不同情形加计抵减办法。

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更多关于 集成电路 增值税 加计抵减 的新闻 关于 集成电路 增值税 加计抵减 的论坛帖子
返回视野资讯首页 >
 
 用户登录
视野周刊订阅 回顾>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最新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