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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23-05-06  作者:邢 萌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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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两项指引。

5月5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相关业务指引,旨在持续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针对性,进一步强化债券信息披露的风险揭示功能,切实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不断提高债券存续期监管质效。

具体来看,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优化整合前期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二是聚焦风险导向、优化披露标准。新增可能导致公司信用类债券加速清偿、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等披露事项;三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明确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境内外信息同步披露标准;四是明确破产环节和市场化重组的披露要求。充分考虑破产、被托管或接管等主体的实际情况,突出风险处置,强化破产或整体风险处置程序进展,破产和解、重整方案或市场化重组方案制定与执行,破产程序中专项审计评估报告等特有事项的披露要求。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以下分别简称《定期报告指引》《临时报告指引》)两项指引,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聚焦偿债能力,突出信息披露有效性。《定期报告指引》全面系统规范了公司债券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强调发行人整体经营情况和风险水平揭示,突出重大变化分析。《临时报告指引》对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进行修订,结合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实践,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及时披露预警,并优化披露安排。二是关注特殊处置程序,提升信息披露针对性。针对进入破产程序和符合指引规定的市场化重组情形发行人,两项指引均明确了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三是完善相关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两项指引完善了增信主体、受托管理人等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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