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持续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财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涉及会计领域12项和政府采购领域72项。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行为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通过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当事人承诺及时改正的,应当签订《告知承诺书》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或再犯的,结合违法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