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辽宁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财监〔2023〕103号 )》。
通知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辽商改发〔2023〕4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辽宁省财政厅决定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3年8月结束。
一是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落实全国财会监督工作会议、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持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着力规范财务审计秩序,有效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二是为推动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职责,依法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落实检查覆盖面不低于20%的要求,开展重点检查和“回头看”检查。一是对2022年度予以行政处罚处理的14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回头看”检查;二是对日常监管发现异常情况的、存在违规线索的、财政部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抽取的87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名单(附件1)和本通知一并下发,在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ln.gov.cn/)和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查前公示。
本次监督检查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统一组织,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实施,检查人员由省、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送审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在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检查。
一是自查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16日,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全面自查。二是重点检查阶段。自查结束后开始重点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对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至本次检查日并选择审计客户开展检查。检查范围以2022年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主;对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范围以2022年至2023年4月份为主。检查内容包括:专项整治挂名执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无证经营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行为;重点关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职业道德的遵循(包含独立性)和事务所一体化管理等情况;重点查处伪造审计证据、串通舞弊、出具“阴阳报告”或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问题,进一步净化行业执业环境。二是对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中介服务事项,省内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为全省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有无违反《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023年度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
原文地址:https://czt.ln.gov.cn/czt/zwgkzdgz/czgg/gsgg/2023052609151731278/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