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证券业务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更好地满足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监督需要,确保证券业务自律检查质量,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建立证券业务检查专家库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41号),浙江省评协起草了《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证券业务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证券业务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满足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证券业务检查需要,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的检查队伍,确保证券业务检查质量,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关于建立证券业务检查专家库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业务检查人员,是指推荐参加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自律检查的人员。证券业务检查人员库,是指省评协根据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自律检查需要,建立的证券业务检查人员库。
第三条 省评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检查人员库,定期维护和更新检查人员信息,组织对库内人员的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选证券业务检查人员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熟悉资产评估、证券市场相关政策制度,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证券评估业务实践经验;
(三)具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连续登记执业8年以上,在某一细分专业领域内具有特长;
(四)在证券评估机构执业,担任项目经理以上(不含)职务5年以上且最近5年内作为资产评估师签署过不少于2份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整体评估业务报告,或负责本机构质量控制工作3年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六)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较好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能够积极参与检查工作;
(七)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入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技术专家库、参与过省级及以上行政监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等人员优先考虑入库。
第六条 证券业务检查人员入库采取本人申请、评估机构推荐、省评协审定的形式。省评协对报名人员的有关条件审查后择优聘任入库。受聘人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证券业务检查人员参与检查的事项,为经中评协授权或省评协组织,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的自律检查。
第八条检查期间,证券业务检查人员以中评协或省评协检查人员身份开展检查工作,并接受中评协或省评协的指导,不代表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证券业务检查专家应按时参加并完成检查工作,不得无故不参加检查工作。
第九条省评协根据中评协的要求及检查工作需要组建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中评协指定或授权省评协指定,对检查组的工作质量及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负责。检查组组长应当具有省级以上资产评估协会证券业务检查经验。组长的职责主要是:
(一)明确组内分工,根据检查人员的特长分配检查任务;
(二)组织召开被检查机构进场会并提出检查要求;
(三)协调解决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复核检查人员的检查底稿;
(五)撰写检查组检查报告。
第十条 证券业务检查组组员的职责主要是:
(一)服从检查组长安排,按时保质完成检查任务;
(二)审阅检查资料,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制度、准则情况;
(三)对检查事项取证,形成检查底稿。
第十一条 证券业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检查纪律:
(一)服从中评协或省评协检查工作安排,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检查意见。检查期间,不得中止检查工作;
(二)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或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及其安排的娱乐活动;
(三)与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人员或其客户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对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泄漏;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所有与检查工作相关的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移交给中评协或省评协。
第十二条 省评协负责组织专家对检查组长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检查组组长工作质量考核评价表》(见附表1)。检查组长的考核评价等级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且小于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胜任能力,是否熟悉相关准则及法规、专业判断是否准确、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充分等;
(二)工作效率和质量,主要包括检查程序是否到位、收集证据是否充分恰当、检查结论是否准确、检查底稿是否内容完整、检查报告结论是否恰当等;
(三)综合素质,是否合理安排组员分工、是否妥善协调重点难点问题、检查论证答辩是否清晰准确等;
(四)遵纪守法,是否带头遵守检查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
第十三条 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对本组检查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检查人员工作质量考核评价表》(见附表2)。检查人员的考核评价等级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且小于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胜任能力,是否熟悉相关准则及法律法规、专业判断是否准确等;
(二)工作效率和质量,是否规范执行证券业务检查程序、收集检查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工作底稿整理是否规范等;
(三)工作态度,工作是否认真负责、与检查组其他人员是否积极配合等;
(四)遵纪守法,是否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
第十四条 省评协每年将对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的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中评协或省评协按照规定向参加检查的检查人员支付劳务报酬,参加检查培训的时间,按照中评协或省评协有关规定,折合确认为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六条 证券业务检查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证券业务检查专家库中除名,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与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人员或其客户存在利害关系,不按规定回避的;
(二)向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人员泄漏检查工作情况的;
(三)利用检查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违反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自律惩戒的;
(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向中评协备案。
原文地址:https://www.zicpa.org.cn/#/detail/34769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