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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所收警示函执业*ST华讯违规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08-24  作者:中国经济网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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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执业*ST华讯年报审计3宗违规,大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王进、崔会强收警示函 。

原标题:大信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执业*ST华讯年报审计3宗违规

中国经济北京8月23日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进、崔会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3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进、崔会强执行的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股票名称“*ST华讯”,000687.SZ,已退市)2018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充分了解公司市场占有率、市场地位和市场规模等行业状况及行业产品的平均价格。二是未充分了解重要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主要生产模式的生产过程。三是在连续审计的情况下,未对华讯方舟某一重要产品的采购、销售单价连续多年固定不变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的底稿显示,南京华讯多家重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远超过最大授信额度,你们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即得出“相关控制得到了执行”的审计结论。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审计过程中的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如南京华讯审计底稿显示产品销售的发货流程和收货地址存在异常、与同一供应商或同一客户同一时间签订大额批量购销合同、大额资金支付的付款日期早于审批日期、物流单据送货地址信息不全等。二是未充分获取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审计证据。三是对关键客户、供应商的访谈程序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进、崔会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证券时报报道,2022年5月18日晚,*ST华讯公告称,公司收到深交所《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3号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进、崔会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进、崔会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或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充分了解公司市场占有率、市场地位和市场规模等行业状况及行业产品的平均价格。二是未充分了解重要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主要生产模式的生产过程。三是在连续审计的情况下,未对华讯方舟某一重要产品的采购、销售单价连续多年固定不变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的底稿显示,南京华讯多家重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远超过最大授信额度,你们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即得出“相关控制得到了执行”的审计结论。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审计过程中的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如南京华讯审计底稿显示产品销售的发货流程和收货地址存在异常、与同一供应商或同一客户同一时间签订大额批量购销合同、大额资金支付的付款日期早于审批日期、物流单据送货地址信息不全等。二是未充分获取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审计证据。三是对关键客户、供应商的访谈程序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进、崔会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法定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8月14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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