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了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新要求,客观反映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行业影响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6〕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客观反映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推动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资产评估行业影响力,促进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接受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师,为加入中评协并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指:一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对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等相关指标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资产评估机构评定为五个等级,即: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其中AAAAA级为最高级;二是对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情况进行排序,并公布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第四条【工作机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由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开展。
中评协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地方协会负责开展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评定标准】中评协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标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胜任能力确定基础分,合并考虑其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执业经验、风险防范能力、信息化建设、社会责任等加分项目得分,与不良行为信息、提示信息等减分项目扣分,确定综合得分。
第七条【参评范围】设立且完成财政备案满1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其中:采取总分公司经营模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各项指标合并入所属总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经营模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子公司以独立法人身份单独参加综合评价,子公司各项指标不合并入所属母公司;收入以单一法人(合伙)营业收入为准,总分公司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数据来源】综合评价各项指标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填报的信息和专项申报信息。
第九条【工作程序】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评协通过统一信息平台提取资产评估机构相关数据信息,根据等级评定主要指标初步评定各机构等级;
(二)中评协将等级评定初步结果送达各地方协会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信息核对;
(三)资产评估机构核对有关信息,对照等级评定指标自我评分后上报地方协会;
(四)地方协会审核,提出等级评定建议后上报中评协;
(五)中评协审定,公示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和收入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七)中评协在网站正式公告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和收入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第十条【评价周期】资产评估机构等级每3年重新评定,收入前百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每年公布。在此期间:
(一)新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参加下一轮次等级评定和下一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情况排序;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资产评估机构,直接降一等级,3年内不得恢复原等级;
(三)暂停会员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名单同步取消。恢复会员资格后,参加下一轮次等级评定和下一年度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情况排序;
(四)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中评协除名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名单同步取消。
第十一条【等级证书】资产评估机构等级证书采用电子证书形式。证书由中评协统一设计制作,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责任】资产评估机构在综合评价过程中被发现数据不实的,中评协和地方协会予以责令改正并出具关注函。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令改正并警告。
第十三条【地方协会责任】各地方协会应对参评资产评估机构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汇总,做到客观公正。地方协会不能按时上报资产评估机构参评信息等情况,应向中评协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责任】中评协和地方协会负责综合评价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地方相关工作】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参照本办法,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同时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2月4日印发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16〕7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www.cas.org.cn/docs//2023-09/88254429c12546d093a84872270b727c.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