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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注协印发《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3-11-09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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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山西注协印发《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中国会计视野讯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通知称,《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于2023年10月12日经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监管,保障行业自律惩戒工作的公平和公正,净化行业执业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查处的本省范围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实施行业自律惩戒。惩戒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事务由秘书处具体负责办理。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审议秘书处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作出拟惩戒决定;

(二)听取拟被惩戒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审议作出惩戒决定。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共11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士、法律专家、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向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时间,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委员会议召开前,将包括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内容的会议资料,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各委员以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与会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秘书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秘书处应在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后,以省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告知书和惩戒决定书。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惩戒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议意见,对惩戒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密。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重违反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存在不适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的,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省注协负责解释。

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在我省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省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省注协实施的惩戒,会员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五条  省注协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省注协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行业惩戒的,可以依据《山西省注册会师协会谈话提醒制度》,采取诫勉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单位会员整改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省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

(五)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

(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的;

(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

(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

(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

(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或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的;

(七)非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的; 

(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的;

(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第十条  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审计计划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业务准则的行为。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实施惩戒。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营造良好的环境支持质量管理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设计、实施和运行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

(七)未合理保证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八)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有效运行的;

(九)其他违反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省注协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应当给予公开谴责;存在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三)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五条  省注协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负责对省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由省注协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六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

(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三)负责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惩戒委员会委员有回避事项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省注协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省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经秘书处组织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决定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含本数)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应以省注协名义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惩戒委员会对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再次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一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省注协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姓名;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依据和结论;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惩戒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省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逾期未提起申诉的,惩戒决定书发生效力。

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录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省注协应将涉及惩戒事务所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等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并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省注协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www.sxicpa.org.cn/view.php?nid=1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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