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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开展第四期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3-12-26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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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开展山西省第四期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中国会计视野讯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开展山西省第四期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高端会计人才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持续提升我省会计人才队伍整体水平,围绕《山西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目标,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山西省第四期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

选拔基本条件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财会相关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 周岁。在财务管理、会计审计等领政策水平较高、理论功底扎实、工作业绩突出的,年龄适当放宽至48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选拔范围包括中央驻晋企业(三级及以上)、省属大中型企业(二级及以上)、上市公司、市属重点企业的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为处级干部的业务骨干、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或财会机构负责人;兼顾一定比例的省内会计中介机构合伙人(负责人)以及省属高校和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骨干人才。

专业条件:所在单位为企业、事业类的,应具有高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含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所在单位为省、市级行政类的,应满足从事财会工作5年以上;所在单位为会计中介机构的,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并执业8年以上;所在单位为教学、科研类的,应从事会计相关专业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已参加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或山西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的,不再参加此次选拔。最近5年内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分以上,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此次选拔。

原文地址:http://czt.shanxi.gov.cn/zwgk/tzgg_49454/202312/t20231226_94539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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