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河南省财政厅网站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及注销执业许可常见问题处理(供参考)》。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及注销执业许可常见问题处理(供参考)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能,在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及注销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办事群众满意度。
一、政策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变更备案和执业许可的注销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三)合伙人(股东);
(四)经营场所;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二、办理流程
(一)变更备案。事务所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成营业执照变更后,可直接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提交变更申请,同时要准确填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纸质材料扫描后作为附件上传平台,先保存再送审即可,无需报送纸质材料。送审后系统显示状态为已送审,当状态显示为复核通过后,可以将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分所执业证书(如变更事项涉及执业证书内容且原执业证书为纸质版时)交回省财政厅会计处1006房间生成新的电子证照。已使用电子证照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直接拨打0371-65808023换发新的电子证照。
(二)注销执业许可。事务所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上传有关材料,先保存再送审即可,当状态显示为复核通过后,可以将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执业证书交回省财政厅会计处1006房间。事务所注销执业许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分 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总所出具)
(二)变更合伙人(股东)
事务所: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
3.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新增合伙人或股东需要)
(三)变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
事务所: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
3.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新增合伙人或股东需要)
分 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总所出具)
(四)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情况汇总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
(六)注销执业许可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情况表
分 所: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总所出具)
四、注意事项
1.变更名称前应自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首页进行重名查询。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2.申请变更的信息应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保持一致。
3.申请材料可在河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下载,网址为https://czt.henan.gov.cn/2020/10-09/2163420.html
4.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省财政厅会计处1006房间,联系电话0371-65808023。如需邮寄应通过邮政EMS。
原文地址:https://czt.henan.gov.cn/2024/03-15/29622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