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17,证券简称:*ST西钢)发布《关于收到青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因财务人员工作疏忽,相关数据增长率公式中的基数选取错误,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3年年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率的同比变动幅度计算错误,*ST西钢(600117.SH)及其财务总监周泳收到青海监管局警示函。
以下为公告原文: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青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青证监措施字〔2024〕2 号)《关于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周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件内容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周泳:
经查,你公司 2024年3月21日披露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因财务人员工作疏忽,相关数据增长率公式中的基数选取错误,导致公司2018 年至 2023 年年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率的同比变动幅度计算错误,公司在公告中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财务总监周泳对该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周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
原文地址: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03-22/600117_20240322_5A6J.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