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00169,证券简称:江科宏3)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因2017至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江科宏3(400169)被证监会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控股股东三胞集团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20名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其中5名财务人员分别被处以10-60万元罚款,1名财务人员被市场禁入3年。
以下为公告全文: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9号
收到日期:2024年4月30日
生效日期:2024年4月30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一、虚假记载
(一)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
经查,2017年至2018年,宏图高科通过宏图三胞及其32家子公司、3家分公司与三胞集团安排设立、借用并控制的,交由宏图三胞管理的南京龙昀电脑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虚构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宏图三胞虚构销售业务677笔,虚增收入7,418,380,324.79元,虚构采购业务677笔,虚增成本6,902,732,589.74元,虚增利润总额515,647,735.05元。宏图高科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为19,032,259,081.76元,利润总额为714,090,164.08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38.98%,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72.21%。2018年,宏图高科虚构销售业务416笔,虚增收入4,582,133,040.08元,虚构采购业务416笔,虚增成本4,289,122,525.97元,虚增利润总额293,010,514.11元。宏图高科2018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4,018,181,636.91元,披露利润总额-2,115,966,425.70元,其上述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金额比例为32.6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金额绝对值比例为13.85%。
(二)虚减负债
2017年至2018年,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以自己名义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融资共计33笔,金额合计8,766,270,0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偿还,2017年至2021年末未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7,132,071,094.45元、7,335,777,279.85元、7,334,360,547.17元、7,281,073,995.91元、7,281,073,995.91元;宏图高科(包括宏图三胞)以第三方名义通过商业保理和票据贴现等发生未进行账务处理的融资共计25笔,金额合计2,806,657,403.0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完全偿还,2017年至2021年末未偿还融资余额分别为1,931,000,000.00元、2,467,349,819.67元、2,466,546,377.70元、2,466,546,377.70元、2,466,546,377.70元。
宏图高科上述行为导致其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虚减负债金额分别为9,063,071,094.45元、9,803,127,099.52元、9,800,906,924.87元、9,747,620,373.61元、9,747,620,373.61元,占当期披露负债的比例为81.28%、104.55%、106.40%、103.34%、101.75%,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大遗漏
2017年10月25日,宏图高科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宏图高科签署《保证合同》,为《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项下保理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期限壹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宏图高科时任董事杨怀珍、辛克侠、宋荣荣、仪垂林、施长云、邹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10月26日,三胞集团实际控制的上海越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国内保理合同》(F17C1952),合同约定上海越神以对宏图三胞的210,000,000.00元应收账款向海通恒信申请保理融资210,000,000.00元,回购日期分四期,分别为2018年1月30日、2018年4月30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10月30日,每期回购金额为52,500,000.00元。同日,宏图高科与海通恒信签订《担保合同》(GCF17C1952-02),合同约定由宏图高科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年10月31日、11月1日,海通恒信向上海越神分别放款100,000,000.00元、94,070,000.00元。2018年1月31日、4月28日、7月20日,上海越神分别还款52,500,000.00元、52,500,000.00元、5,000,000.00元。2018年12月21日,宏图高科、上海越神与海通恒信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将剩余款项还款日延长至2020年10月31日,宏图高科在上海越神未还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上海越神未偿还上述借款,宏图高科2021年年末仍承担担保义务。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宏图高科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对关联方担保事项。宏图高科未在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的罚款;对袁亚非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对檀加敏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对杨怀珍、檀加敏、宋荣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五万元的罚款;对杨帆、仪垂林、辛克侠、邹衍、施长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对李旻、鄢克亚、苏文兵、林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对廖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对钱南、李国龙、许娜、刘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对王家琪、李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袁亚非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董事长,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袁亚非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檀加敏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副总裁、时任宏图高科监事会主席,接受指示,组织、策划、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檀加敏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杨怀珍作为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时任宏图高科董事长,知悉、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怀珍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宋荣荣作为时任宏图高科董事兼财务总监,接受指示,组织、策划、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宋荣荣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正常进行。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展开对所涉内容组织全面核查,公司会尽快完成核查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相关要求,如实反应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做好相关年度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客观公允的反应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正在讨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相关事宜,不排除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可能性。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强化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9号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原文地址: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stockCode=400169&announcementId=1219981110&orgId=gssh0600122&announcementTime=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