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辖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情况,归纳其中典型案例,提示各机构重点关注。
案例1:违规买卖审计客户股票
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员工买卖审计客户股票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某注册会计师作为A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组成员,在项目执业期间交易A 公司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案例2:未按规定进行轮换
会计师事务所未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期限实施有效管理,委派的B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连续6年为同一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进行轮换。
案例3:组成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注册会计师对C 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了解集团组成部分及其环境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确定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未充分评价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案例4: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注册会计师对D 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部分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对函证保持有效控制,未充分核实函证对象收件地址和联系人信息,未有效应对回函地址信息雷同、函证对象签章异常、快递单编号连续等回函可靠性存疑事项,未恰当处理回函不符事项。
案例5:市场法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对E 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未记录比较案例的筛选标准和步骤,对在业务模式上与委估资产存在显著差异的比较案例,未分析并记录选取原因;未充分考虑比较案例选取的恰当性,所选案例均为网上挂牌案例而非实际成交案例;未对所选比较案例进行核查验证,未发现比较案例挂牌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未披露委估资产权益受限状况并修正比较案例,对部分比较案例的修正缺乏事实依据。
案例6:评估底稿编制存在错漏
资产评估师在对F 公司拟收购标的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存在评估报告出具之后补充评估底稿的情形,评估委托合同签署时间晚于评估报告出具日,评估报告法律法规依据未及时更新、存在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