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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评协就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意见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4-08-07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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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发布《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国会计视野讯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关于<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市资产评估机构发展水平,引导机构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重庆评协于2024年7月31日召开四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决定重启行业综合评价工作,并修订行业综合评价办法。现将《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8月8日前接收意见反馈。

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市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发展水平,引导评估机构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强化诚信建设,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以下简称中评协)《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全部排名结果在行业内通报,排名前100名的评估机构名单对外公布。市评协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外提供综合评价相关信息。

第四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内合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协会均纳入综合评价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二)未充分履行会员义务;

(三)因故终止;

(四)协会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外评估机构在重庆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视同独立所参加综合评价。本市评估机构在市内、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相关数据由总部汇总上报。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前一年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评估机构参加综合评价: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评估机构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评估机构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评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

第七条 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由初始分、基础分、加分和减分构成,满分为200分,按得分高低排名。初始分为100分,基础分、加分指标以评估机构评价年度前一年数据计算,减分指标以评估机构评价年度前三年数据计算,时点指标以评价年度前一年12月31日为评价数据基准日。

第八条 综合评价得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综合评价得分=100+基础分×60%+加分×40%+减分;

基础分=(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入÷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入最大值)×60+(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人数÷重庆市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人数最大值)×40;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入为会费计算基数;

加分=(评估机构加分项加分合计数÷重庆市评估机构加分项加分合计数最大值)×100 ;

减分=减分项扣分合计数。

第九条 加分项:

(一)党团建设(8分)

1.评估机构建立党组织(包括联合党组织)、团组织、工会组织的,1项加1分;

2.评估机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加2分;合伙人(股东)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加1分;

3.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为“好”的,加2分;“较好”的,加1分;

4.担任“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党委”(以下简称行业党委)或“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团工委”委员的,1人加1分;

5.以上事项累计不超过8分。

(二)发展质量(12分)

1.业务收入同比呈正增长的,加2分;

2.利润总额为正的,加2分;

3.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高于重庆市资产评估师行业人均业务收入的,加2分;

4.资产评估师平均年龄低于重庆市资产评估师平均年龄的,加2分;

5.60岁以上合伙人(股东)人数占比不高于20%的,加2分;

6.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加2分。

(三)人才建设(12分)

1.财政部、中评协高端人才,1人加3分,中评协资深会员,1人加2分,重庆市会计高端人才、重庆市会计青年英才,1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7分;

*一人同时具备多种身份的,以最高分作为加分,不重复计算。

2.资产评估师被聘为高等院校校外导师的,1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3.评估机构与高等院校共建实习、实训、实践基地的,加2分。

(四)行业贡献(12分)

1.资产评估师担任中评协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1人加2分,担任市评协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的,1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2.评估机构派员参加市评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专项调查、专业帮扶、专项评审的,1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3.评估机构派员参加行业党委、市评协组织的行业宣传、案例编写、专业研讨、软件开发、校园招聘等经明确可予以综合评价加分的行业性工作、活动的,1项加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五)社会贡献(12分)

1.资产评估师担任省级政府以上聘请的专家的,1项加3分,担任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中评协聘请的专家的,1项加2分,担任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市评协聘请的专家,担任上市公司、省级以上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外部监事的,1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7分;

2.评估机构派员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行业授课的,1项加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3.评估机构参加公益活动的,加2分。

(六)参政议政(8分)

1.担任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1人加5分;

2.担任省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1人加3分;

3.担任省级以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1人加1分;

4.以上事项累计不超过8分。

*一人同时担任多级社会任职的,以最高分作为加分,不重复计算。

(七)信息化建设(6分)

1.评估机构聘用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IT 审计师(ITA)、中国信息安全专业认证 (CISP)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证书人员、全日制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从业人员的,1人加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2.使用了评估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加2分;

3.使用了银行函证电子平台的,加2分。

(八)行业宣传(8分)

1.评估机构上报的服务案例被采纳的,1项加1分;

2.评估机构上报的新闻动态、会员风采等宣传材料被采纳的,1项加0.5分;

3.资产评估师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文章的,1项加1分;资产评估师在普通刊物发表专业文章的,1项加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4.以上事项累计不超过8分。

(九)专业研究(10分)

1.资产评估师担任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级课题研究评审通过的,1项加5分,承担省部级课题研究评审通过的,1项加4分,承担厅局级课题、中评协课题研究评审通过的,1项加3分,获市评协课题研究评审通过的,1项加2分;

2.资产评估师参加财政部、中评协组织的专业标准起草、考试出题等工作的, 1人加3分,参加市评协组织的专业技术指引编写等工作的,1人加2分;

3.资产评估师参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党委、市评协组织的研究课题并评审通过的,负责人、主研人1人加2分,参与者1人加1分;

4.以上事项累计不超过10分。

(十)荣誉表彰(12分)

1.评估机构获国家级奖励的,1项加5分,人员获国家级奖励的,1项加4分;

2.评估机构获省级政府奖励的,1项加4分,人员获国家级奖励的,1项加3分;

3.评估机构获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中评协奖励的, 1项加3分;人员获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中评协奖励的, 1项加2分;

4.评估机构获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市评协奖励的, 1项加2分,人员获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市评协奖励的,1项加1分;

5.以上事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2分。

第十条 减分项:

(一)评估机构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1项扣20分;

(二)评估机构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执业1项扣10分,警告1项扣6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项扣4分;

(三)评估机构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公开谴责1项扣8分,通报批评1项扣6分;训诫1项扣4分;

(四)评估机构在诚信档案中有提示信息的,1项扣1分;

(五)资产评估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1项扣10分;

(六)资产评估师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1项扣6分,暂停执业1项扣4分,警告1项扣2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人扣2分;

(七)资产评估师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公开谴责,1项扣6分,通报批评1项扣4分;训诫1项扣2分;

(八)评价年度前二年,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按照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评价年度前三年,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按照扣分标准的20%进行扣分。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师如果转所,其加、减分事项作为评价数据基准日该资产评估师所在评估机构的加、减分事项,不作为原所的加、减分事项。

资产评估师在转所后因在转出所的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不作为接收评估机构的减分事项。

第十二条 若某一事项同时在减分项中符合多种减分条件,应按照最高单项减分值进行减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所需信息取自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市评协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评估机构补充的信息。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更新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的信息,并对填报、补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评协应当对加分项、减分项数据予以公示,评估机构可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关信息,市评协应当及时审核并告知评估机构是否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市评协负责统计、审核、汇总、计算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数据, 可要求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对评价数据进行现场核查,通过核查等方式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应要求评估机构限期更正。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配合协会秘书处完成对评价数据的收集、审核,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故意申报不实信息、不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扣除相关指标项目得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市评协工作人员应做好评价数据的收集、整理、核查、 公示、汇总、计算、归档工作,不得使用未经核实的评价数据,不得 私自修改、调整评价数据,不得借评价工作谋取利益,如违反相关工 作要求,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渝会协〔2015〕73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s://www.cqicpa.org.cn/1268983013845082112/web/content_1268983013845082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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