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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维护市场健康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4-08-17  作者:中国新闻网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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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

原标题:"最高检: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 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中新8月16日电据最高检网站消息,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助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依法从严惩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财务造假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

《解答》共4部分15条,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解答》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升档情节的把握标准,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明确对于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均数罪并罚。

《解答》要求,对立案追诉标准要准确理解适用。两罪多项标准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必须全部查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或者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额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解答》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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