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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工作协作机制

来源:山东审计厅   发布时间:2024-09-03  作者:张钟月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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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共禹城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禹城市统计局、禹城市审计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从日常联络、信息互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6个方面出发,着力构建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的长效联动机制。

原标题:“禹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工作协作机制”

近日,中共禹城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禹城市统计局、禹城市审计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从日常联络、信息互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6个方面出发,着力构建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的长效联动机制。

意见明确了信息互通主要内容。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实施审计项目时,可商请统计机关提供地区和行业统计数据,有关国民经济统计分析、统计年报;统计机关在制定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时可商请审计机关提供涉嫌统计造假等有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为合理制定年度计划提供支撑与依据。

意见强调要畅通工作协作机制。审计监督过程中,应将有关部门单位是否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需要统计机关协助查证的,统计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统计抽样方法、统计分析等统计方面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可商请统计机关提供必要的人才、技术支持。统计监督过程中,应将审计提供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需要审计机关协助调查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双方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应当关注对方提供的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对方反馈。

意见要求双方建立线索移送与成果共享机制。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在审计和统计执法中,对发现的被监督对象涉嫌统计造假、财政、财务违法违规等行为时,经法规科室复核,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违规线索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对方。收到对方书面移送的问题和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并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双方要将对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等,作为开展监督、制定计划、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并适时开展专题调研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双方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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