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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被警示

来源: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2024-09-05  作者:中新经纬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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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拓日新能及公司董事长陈五奎、总经理杨国强、财务总监余永米收警示函。

原标题:“V观财报|拓日新能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被警示”

中新经纬9月4日电拓日新能4日晚间发布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警示函显示,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10.91万元,同比下降75.99%。经查,公司部分研发支出未达到资本化条件、部分固定资产不具备确认条件,上述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业绩预测的准确性,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深圳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五奎、总经理杨国强、财务总监余永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履职,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陈五奎、杨国强、余永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对此,拓日新能进行了说明,2024年1月公司对是否需要业绩预告的有关事项与公司聘任的2023年度审计机构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盛所”)进行了充分沟通,沟通后确认公司2023年业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1规定的需要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故公司未在2024年1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2024年4月23日鹏盛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核定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10.91万元。该业绩属于应当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公司在4月25日随年报披露致歉公告进行致歉及解释。

拓日新能还称,收到警示函仅与2023年度业绩预告一事相关,对公司2024年及往后业绩不会产生影响。

拓日新能主要从事高效太阳电池、高效光伏组件,多样化便携型太阳能电源及太阳能照明系统、光伏玻璃、光伏胶膜材料、光伏电站支架等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分布式及地面光伏电站的设计,建设及运维等业务。

业绩方面,上半年公司营收7.27亿元,同比增长45.69%;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31.5万元,同比增长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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