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V观财报|丹化科技及时任董事长李国方等9人被警示
中新经纬9月25日电丹化科技25日盘后公告,公司及李国方等9人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国方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经查,为纾解丹化科技资金困难,自2022年8月起,丹化科技原控股股东、现第二大股东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化集团)陆续向丹化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江苏金之虹新材料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苏金聚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17笔借款共计3.315亿元,目前借款已归还1.805亿元,借款余额1.51亿元。
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但丹化科技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丹化科技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丹化集团提供借款形成的关联交易。直至2024年4月2日,丹化科技才召开董事会对目前尚未归还的1.51亿元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并披露《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公告》。
江苏证监局指出,丹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丹化科技时任董事长李国方,时任总经理孙朝辉,董事会秘书成国俊,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蒋勇飞,时任董事丁伟东,董事周劲松,时任监事会主席杨军,时任监事谈翔、胡浩方,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丹化科技、李国方、孙朝辉、成国俊、蒋勇飞、丁伟东、周劲松、杨军、谈翔、胡浩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丹化科技成立于1993年9月。公司目前主要是投资平台,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由三家控股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中通辽金煤工有限公司生产化工品乙二醇和草酸,江苏金聚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合成气制乙二醇专用催化剂,江苏金之虹新材料有限公司从事可降解材料的研发及小批量生产。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通辽金煤。
企业经营方面,2024年上半年,丹化科技实现营业收入4.00亿元,同比减少19.9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2亿元,上年同期为-8714.51万元。
二级市场上,丹化科技25日平收报2.4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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