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418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0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4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方式
(一)申报范围
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在岗从事会计工作,并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2022-202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2024年新调到其他岗位,但以前年度一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申报,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24年年底。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
按照市人社局工作安排,职称评审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实行“免跑即办”,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通过职称评审系统提交,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报条件
(一)2024年度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0号)执行(附件1)。
(二)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每人每年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96总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2学时,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址:http://tjjxjy.chinahrt.com)完成;专业培训科目根据条例要求完成学习,已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的专业科目,每3学分折算为1学时,学分所属年度为参加培训的年度。申报人需填报近五年学时情况。
三、评审流程
(一)自主申报
申报人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核对无误后提交至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用人单位对照评审政策和申报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学历信息、资历信息、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考核情况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小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得赞成票未达到总人数50%的,不得确定为本单位拟推荐人员。
用人单位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至业务主管部门。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
(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再次审核,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提交至天津市会计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四)评委会审核
评委会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满足申报条件的,将注明原因直接退回申报人;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充分的,将提出修改完善要求后退回,申报人应在修改提交截止时间前按要求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直至评委会接收,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材料审核通过的,将在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确认接收”操作。
(五)面试答辩
面试答辩具体安排请关注“天津会计”网站和职称评审系统,未参加面试答辩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审。
(六)组织专家评审
职称评审实行专家票决制。评委会组织评审专家在审阅申报材料、开展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3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达到2/3的为评审未通过。
(七)公示通过人员
评审结束后,将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获取职称证书
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将在评审系统中向市人社局提交通过人员信息,由市人社局核发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证书及《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补齐个人承诺签字及单位公章后交存档部门归档。
四、时间安排
申报开始时间:10月8日。
申报人初次提交截止时间:10月21日17:00。
申报人修改提交截止时间:10月30日17:00。
评委会接收申报截止时间:11月1日17:00。
面试答辩时间安排另行通知,评审工作原则上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材料填报要求
为确保评委会评审工作顺利开展,满足评审工作实际需要,请申报人在填写申报材料时注意以下问题:
(一)申报人所填报提交的业绩材料,应为从事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后的业绩。
(二)“个人申报设置”栏
1.评价方式:填报“社会化评审”。
2.申报类别:填报“正常申报”。
3.申报层级:填报“副高级”。
4.申报资格名称:填报“高级会计师”。
(三)“学历信息”栏:应上传学历证、学位证扫描件,参加工作前学历必须填写。
(四)“资历信息”栏
1.“全国统考通过情况-考试年份”栏:填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通过年度(2022-2024年有效)。
2.“具备职业资格证书”栏:上传会计中级资格证书扫描件,上传文件名为姓名+年度+考试省份,如“张三2019天津”。
(五)“业绩成果”栏
1.上传论文时,要求每篇论文应按照顺序扫描期刊封面、目录和完整正文后,存为一个PDF文件上传到申报系统。最多上传3篇论文。刊号应填写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以CN或ISSN开头)。
2.上传“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并在标题处注明全文字数。
(六)“继续教育”栏:应填报2020-2024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每人每年不少于96总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2学时。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由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核验,市人社局抽查,评委会不要求上传佐证材料。
(七)“考核情况”栏: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年限不少于五年(建议填写2019-2023年考核结果)。
(八)“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栏:上传省级高端(领军)毕业证书扫描件(非省级高端(领军)毕业学员不上传)。
(九)上传的专业能力、业绩成果佐证材料,应对照政策文件选择相应条目,各条业绩均要求已完成,并按照完成时间节点顺序填写。业绩材料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反映出申报人发挥作用情况,要使用“主持”、“独立承担”或“参与”等词句。同一材料不能在多个条目中重复使用。
(十)为便于网上评审,上传的各类证书、佐证材料应为彩色照片或扫描件,要确保正向的显示效果,避免出现反向、横向、歪斜等情形,内容要清晰可辨识。
六、联系方式
评审政策咨询: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23292273
系统操作咨询:市人社局23269010
附件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pdf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