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微信号:esnaicom

中国会计视野
[]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首页 图片新闻 国内行业资讯 行业评论 税务资讯 会计信息化 海外财会动态 财经要闻 企业动态 往日头条 专题列表 
您的位置:首页资讯国内行业资讯正文
 

碧兴物联信披不充分遭警示

来源: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2024-10-12  作者:中新经纬   编辑:lucy93

打印   RSS 字号:|| 
核心提示:因信息披露不充分,碧兴物联收警示函,碧兴物联董事长何愿平、时任总经理朱缨、财务总监王进、董事会秘书潘海瑭被监管谈话。

原标题:“V观财报|碧兴物联信披不充分遭警示”

中新经纬10月11日电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碧兴物联”)1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具体来看,深圳证监局表示,经查,碧兴物联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碧兴物联于2023年7月11日已初步形成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但在2023年7月21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8月4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时,未更新半年度业绩预计数据或对实际业绩与原预计情况的差异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下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事项。2023年10月、11月,碧兴物联签订GPU硬件设备采购合同,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三是关联方认定不完整。碧兴物联将赵建伟认定为关联自然人,但未将赵建伟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认定为关联法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23〕4号)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碧兴物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此外,深圳证监局还提到,碧兴物联董事长何愿平、时任总经理朱缨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财务总监王进对信息披露不充分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潘海瑭对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何愿平、朱缨、王进、潘海瑭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

碧兴物联对此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官网信息显示,碧兴物联专注于物联网感知设备及大数据领的自主技术开发,致力于构建万物感知、万物互联的行业智慧化应用与技术服务,业务涉及:数字生态、数字水利、数字海洋、数字农业、城市数字化管理、公共安全大数据等诸多领域的软硬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2024年上半年,碧兴物联实现营收1亿元,同比下降40.2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0.5万元,同比下降125.12%。

延伸阅读:

  • 西安银行财务信披违规 梁邦海收警示函
  • 因信息披露违规 中电国服被出具警示函
  • *ST围海业绩预告不准确收监管函警示函
  • 更多关于 警示函 的新闻 关于 警示函 的论坛帖子
    返回视野资讯首页 >
     
     用户登录
    视野周刊订阅 回顾>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最新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