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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24-11-28  作者:王震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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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

原标题:“海关总署: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

一是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是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四是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应当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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