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V观财报|雪龙集团募资管理不规范等被监管警示
中新经纬11月28日电因募资管理不规范等事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雪龙集团或公司)及时任董秘竺菲菲、时任财务总监张红意28日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上交所指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4〕174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不规范。公司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入基本户、一般户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其中,2020至2024年每年发生额分别为0.2亿元、1.4亿元、3.6亿元、3亿元、0.6亿元。
二是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公司首发募集资金的三个募投项目均应当于2022年3月达到原定建设完成日期,但公司迟至2022年4月27日才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
三是未对部分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汽车轻量化吹塑系列产品升级扩产项目”和“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投入进度分别为10.79%和20.56%,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但公司未能依规对上述两个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不规范、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审议并披露、未对部分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1.3条、第6.3.3条、第6.3.6条、第6.3.9条、第6.3.2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竺菲菲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红意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2条、第2.2.1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3.9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竺菲菲、时任财务总监张红意予以监管警示。
资料显示,雪龙集团主营业务是内燃机冷却系统产品及汽车轻量化塑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主要产品具体包括风扇总成、硅油离合器风扇总成、电控硅油离合器风扇总成、汽车轻量化塑料件等。
公司经营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收2.68亿元,同比下滑4.44%;归母净利润4457.44万元,同比下滑15.97%。
二级市场上,雪龙集团28日收报13.08%,涨幅0.08%,公司最新市值27.6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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