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V观财报|泰豪科技信披不规范等被责令改正
中新经纬12月18日电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豪科技”)17日发布公告称,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董事长杨剑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江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泰豪科技主要涉及四方面问题。
一是信息披露不规范。公司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存在客户名称和供应商期后结算比例错误等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财务核算不及时。公司于2023年10月丧失对某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时,未及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直至资产负债表日才进行财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是销售费用列报有误。公司核算2023年销售费用时,存在将应计入营业成本的支出误计入销售费用,且部分销售费用确认跨期等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是前期存在会计差错。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信息,称由于福州德塔股东纠纷,审计机构未能对福州德塔进行审计,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现经各方协商一致,审计机构已完成对福州德塔的审计,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公司根据审计情况对2023年第一季度至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涉及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调整。这一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不准确。
江西证监局表示,泰豪科技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杨剑、总经理李自强、财务总监朱宇华、董事会秘书张小兵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泰豪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杨剑、李自强、朱宇华、张小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信息显示,泰豪科技成立于1996年,2002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聚焦于军工装备产业及军民融合的应急装备产业。
2024年前三季度,泰豪科技实现营收25.83亿元,同比下降16.6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亿元,同比下降237.25%。谈及净利润下降原因,泰豪科技称,本期计提引战利息、应收款项预期信用减值计提增加以及国科公允价值变动,且上年同期含福州德塔经营收益、转让上海泰豪股权及处置嘉兴装备科技产业园资产收益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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