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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个税征管服务事项明确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4-12-27  作者:视野   编辑:clj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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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税务总局、财政部、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会计视野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二、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三、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四、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证券机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便利度。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管服务事项,依照本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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