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女财务一年半挪用1400余万元,大牌包放满整个屋子,全额退还后被判刑
据上海普陀检察,上海某贸易公司财务李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挪用公司资金1400余万元。2024年11月6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李某是一名90后,在贸易公司担任财务,工资尚可,但她对奢侈品极度痴迷,并不满足于日常工资。
李某管理着公司4个账户,其中2个账户的转账与审批均由她一人负责,无人监督,这一点无疑有很大的空子可钻。对金钱的渴望以及现实方便的作案条件,激活了李某心中的贪欲,看着商场里琳琅满目、极尽奢华的奢侈品,她决定“借鸡生蛋”。
2022年10月,李某第一次挪用资金,购买了心仪已久的大牌包“探探路”。挪用资金初期,她忐忑不安,谨小慎微,每次数额不大也并不频繁,只买几款包来过过瘾。
慢慢地,李某尝到了甜头,虚荣心得到极大满足,胆子也越来越大,她开始频繁挪用,且金额也如同滚雪球般持续膨胀,就这样,李某把公司的资金一笔笔打进了自己的个人账户。短短18个月,她向个人腰包转账158次,涉案金额高达1400余万,平均每月入账80万,而这些钱全部用于其个人消费,买来的大牌包竟放满了一整个屋子。
2024年4月,公司发现账目混乱,内部询问时,李某当场承认是自己挪用了公司资金,并归还了部分资金,但公司认为李某可能涉嫌犯罪,遂报警。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官经审查认定,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贸易公司资金转至个人银行账户,将钱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资金数额达14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已全额退还挪用的资金,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从轻处罚。最终,经普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李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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