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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新材年报不准确等被责令改正

来源: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2025-09-09  作者:中新经纬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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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年报不准确等,方大新材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志、董事会秘书张伟、财务总监马爱静收警示函。

原标题:V观财报|方大新材年报不准确等被责令改正

中新经纬9月8日河北证监局网站8日披露的监管信息显示,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新材或公司)因《2024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不准确等被责令改正。

具体看,河北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方大新材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准确

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不准确。第一,公司财务核算及管理不规范,存在小金额营业收入跨期确认、部分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存货减值核算不准确以及个别应收账款账龄计算错误、个别固定资产转固时间滞后等问题,导致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不准确。第二,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存在个别原始凭证不规范、研发工时的归集管理不健全、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印章及合同管理不规范、采购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公司披露的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不准确。

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条款不符合规定

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的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以及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三、审计委员会运作不符合规定

审计委员会未召开2024年一季度会议。

河北证监局指出,公司前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志董事会秘书张伟财务总监马爱静未能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前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公司前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方大新材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杨志、张伟、马爱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介绍,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成立,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产业涵盖不干胶行业上游的“制胶、涂料制备”,再到下游的“标签深加工”全产业链,实现从传统“包装印刷”向战略新兴“新材料”的产业链延伸。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背胶袋、防水袋、气泡袋和可变信息物流标签。

业绩方面,2025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收4.22亿元,同比增长27.96%;归母净利润1970.98万元,同比下滑25.56%。二级市场上,方大新材8日收报18.92元,跌幅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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