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时,若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需基于过错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错分为故意与非故意两类,其中非故意过错主要指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尽管2007年及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对过失认定作出规定,但实践中关于必要职业谨慎的判断尺度、重大过失的界定标准,以及民事责任(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刑事责任(严重不负责任)与行政责任(未勤勉尽责)之间的区分,仍存在诸多争议。同时,司法解释与审计准则衔接不畅、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等问题,也使得对非故意过错的认定亟需进一步厘清。为此,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围绕上述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形成并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非故意过错问题研究》。
该报告系统梳理了当前相关法律与实践中的核心争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明确的研究观点。报告指出,对必要职业谨慎的判断应回归具体的历史审计场景,借助专家意见进行综合考量,这一标准兼具主客观属性,且随审计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同时明确汉德公式不适用于审计领域注意义务的判断。研究还发现,当前司法实践认定重大过失时多依赖“后果严重”“未执行审计准则”等较为笼统的理由,存在标准模糊、说理不足的问题;而2007年最高法第12号司法解释所列举的9种过失情形,因与审计准则高度关联,在实践中援引较少,其兜底条款的解释亦成为司法适用的难点。
为此,报告提出一系列针对性建议,包括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推动建立第三方专业意见常态化机制以辅助裁判;除涉及合伙人责任纠纷外,建议在侵权案件中不再区分重大与非重大过失;倡导法官在认定过失时更多依据2007年最高法第12号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具体情形,以提升裁判的一致性与公信力;并呼吁加强司法解释与审计准则的衔接,进一步明确重大过失的司法认定标准。
本报告旨在为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认定机制、统一司法实践尺度提供理论参考,从而推动构建更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审计执业环境。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非故意过错问题研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