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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修订《会计法》的步伐正在加快。在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的支持下,日前,财政部邀集包括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在内的相关专家召开座谈会,就《会计法》的再次修订进行研讨。此举标志着此次《会计法》的修订工作正式启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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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财政赋予了特殊的定位,将其提升为“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意味着财政改革将是我国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 由于会计是财政的基本工具和手段,财政通过会计运行并发挥作用,会计改革成为财政改革中的一个重点。其中,无论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还是医疗绩效评价制度的建立,抑或是财税体制中权责相适应原则的提出,都离不开会计改革,而会计改革最终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落实支撑。[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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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会计法修订已列入财政部立法工作计划,财政部正积极开展调研。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徐景龙等31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订会计法。 代表们在议案中认为,会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不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缺失,建议修改。[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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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财政“十二五”时期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会计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会计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近日,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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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应分别规范政府和市场两主体
我国现行《会计法》是一部较为综合的、规范社会各类会计主体行为的法律,既包含了政府主体,也包含了企业主体。 而纵观部分发达国家的会计法规制度,可以看出,政府与企业会计行为的立法管理是分开的。 “公”与“私”的边界主要是按照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的标准来划分的,“公”规范的是政府会计行为,“私”规范的是企业会计行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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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修订需更具前瞻性
修法工作不可能把所有问题毕其功于一役,必须要着力针对会计工作中的主要矛盾,解决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眼下,结合会计管理与改革实际,《会计法》修订还需要从哪些方面入手,才能让行业更好地在大会计时代守好法律的底线,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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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修《会计法》需落实权责匹配
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都是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会计工作。 在当前我国的会计工作中,权责的对应关系并非仅落在某一个层面的会计法规或者制度中,而是散之于不同层面的各个会计法规制度中。也因此,有业内专家提出,对于会计工作中的权责相匹配问题应当从整体制度设计层面来看待,同时,会计整体制度的设计也需要体现出会计权与责的匹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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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修订需注意细化法律责任设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建设始终平稳前进。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已经开始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会计法》亟需得到进一步完善,且修订工作已经箭在弦上。 相对于我国来说,国外法律中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详细和完善。因此,细化法律责任设置或将成为《会计法》修订工作的重要内容。[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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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核心:更好保障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众所周知,一部法律的修订中万变不离其宗的是要延续其保护立法目的的初衷。现行《会计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其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这其中,业内专家最为关心的就是《会计法》的修订应如何更好保障“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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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往昔峥嵘岁月稠—1985年《会计法》出台记
1978年,是中国大地回暖的一年,但经历了十年“文革”冲击的会计司却仍迟迟没有恢复,其职能主要由当时的工交商贸财务司来执行。魏克发回忆说,直到1979年,会计司才得以恢复,当时还名为会计制度司。而会计司恢复之初,只有杨纪琬和他两个人,后来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人员才得以扩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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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实施20年来的基本情况—2005年会计法实施20周年记
20年来,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指导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财政部门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努力采取措施宣传贯彻会计法,推进会计事业改革与发展,取得了重要进展。[详细]
立法:
1979年8月11日财政部会计制度司研究形成会计法起草大纲,并起草第一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供讨论草稿)》。
1981年6月财政部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起草小组。
1984年4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进行审议,并提出重要修改意见。
1985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从1985年5月1日起施行,共6章31条。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会计法,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工作从此走上了法治的轨道。
第一次修订:
1992年8月2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修订〈会计法〉调查研究的通知》,拟对会计法进行修订。
1992年10月2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修订会计法座谈会,来自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代表加强了座谈。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草案》。
1993年12月29日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次修订:
1998年6月30日财政部修改会计法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修改会计法的思路和目标、修改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
1998年8月19日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征求意见。
1999年5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
1999年5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主持召开座谈会,就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1999年5月30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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