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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能力—CFO的核心能力(2)

来源:新理财   发布时间:2005-01-05  作者:钱世政   编辑:al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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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公司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关注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当时英国不少著名公司如蓝箭、克拉罗尔、波莉、佩克等相继倒闭,引发了英国对公司治理问题的讨论。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委员会和有关公司治理的一些最佳准则。1991年5月,由英国的财务报告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等12名权威成员合作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公司治理的委员会,主席是Adrian Cadbury,因此也称为Cadbury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92年12月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的报告,即所谓Cadbury报告。该报告强调公司治理的外部模式,强调外部非执行董事在内控和审计委员会中的关键角色,突出董事会的开放性、透明性、公正与责任。
    在Cadbury报告的基础上,英国出版了关于董事会薪酬的Cadbury报告,以及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的Hampel报告,制定了一整套关于当时报酬、股东角色、信息披露义务与审计四大方面内容的广泛的公司治理原则。同时,伦敦交易所以三个报告为基础,提出一个对上市公司具有约束力的超级准则,以提升公司的治理标准。
    2002年,在美国连续发生了安然、世通公司财务丑闻后,美国国会批准了“萨班斯—奥克斯莱”等三个旨在强化公司治理与会计改革的法案,这三个法案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强调会计与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是公允的基础。CFO与经营层的相对独立,不受经营层直接制约,向董事会负责,就是在制度安排上制约了经营者的内部人控制行为,维护了股东的利益。由此可见,CFO的制度设计是公司治理的产物。CFO的功能之一是强化公司治理,CFO的核心功能之一是治理能力。
    CFO的治理能力包括哪些?
    在转轨经济国家中,公司治理的最大问题就是内部人控制,即在法律体系不完善和执行力度微弱的情况下,经营层利用原体制退出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经营者成了实际的企业所有者,结果出现了“强势经理、弱股东”,“强势政府,弱约束”的持续发展。针对上述顽症,强化CFO的治理能力,主要应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制度设计能力
    “治理不能靠觉悟,治理要靠制度”,这是一位企业家的切肤之感。一个健全的治理制度的设计旨在建立一个“状态依存的委托—代理关系”。具体来说,包括:
    (1)股权结构的设计。大股东与小股东,债权人与股东不仅是风险偏好不同、投资目的不同,而且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也不同,因而建立这些利益者间的均衡关系,是效率优化的基本要求。从行为科学角度研究,让经营者持股,有利于经营者与股东利益趋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同时实证研究也证明,经营者持股后,从“雇工”升为“股东”,会导致经营策略的变异,如经营层持股超过一定比例时,公司会倾向于采用高股利政策。同时,一个平衡各方利益与风险偏好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公司长治久安。
    (2)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由于委托代理合同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公司的制度难以约束企业的“内部人”,而“外部人”又无法替代“内部人”行使管理职责,因而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强调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与业务流程的牵制,强调授权的同时明确权限便成为重要的对策。内部控制制度不是一项单一制度,而是企业所有制度设计的指南。内部控制制度不仅已成为企业防弊纠错的工具,而且也是提高效率、保障战略实施的工具。按照现代审计的要求,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完善程度也是审计的基础。
    (3)责任制度的设计。在知识创新的时代,面临着产品周期、产业周期越来越频繁的挑战,采用分权管理还是集权管理、是扁平化的组织还是垂直领导组织一直是困扰管理层的难题。对策之一是复杂问题简单化,设计一个与分权或集权管理相适应的责任中心制度,利用I.T.实时跟踪责任中心的责任指标,该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各责任中心要对“可控责任”负责,提高了控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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