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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资金管理的独立检查官

来源:人民铁道报   发布时间:2005-01-27  作者:待查   编辑: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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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有关企业资金的各种制度,林林总总,可总有一些违法违规者视制度如无物,更有甚者将制度变成自家家法。看来,多么严密的制度都需要人来守,有守法意识的人才是根本。本就缺少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更何况又遭遇并不那么完善的制度?

“另一方由我模仿他的笔迹代签”

有几个发生在赌场胜地的例子发人深省。

一些贪官赌性大起,拿公款比拿家里的钱还方便。湖北省驻港宜丰公司原总经理金鉴培,每笔赌注700万元、800万元是家常便饭。按说,内地驻港企业管理是比较规范的。但金鉴培从企业拿钱,往往就像从自己家里的柜子里拿一样方便。他赌性大发时,隔三岔五就会从财务处提取数百万元。

按照规定,宜丰公司凡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逐级向上报批;使用较大额度资金时实行联签制度,即凡有大额资金使用时,由A组和B组人员各一人签字,支票才能生效。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B组人员根本监督制约不了金鉴培调用公司资金。1997年11月6日,金鉴培需要800万港币补仓,当会计人员说联签的另一负责人不在香港,仅有的一笔存款取不出来时,金鉴培却当即表示“我是联签一方,我签上,另一方由我模仿他的笔迹代签”。

在宜丰,金鉴培实际上既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又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在金鉴培主管宜丰公司期间,有关部门只在1996年对这个公司进行过一次审计,而在此之后,均未再进行过有效的审计。

以上种种现象使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除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以外,企业内部建立一个反应灵敏、分工明确、监控严密、规范高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系统,是企业规避经营风险、防范资产流失、杜绝违法乱纪的重要保障。

会计与财务总监的变迁事实上,现在多数会计人员已不可能代表国家监督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监督”仅有上级对下级或有特殊身份的人对其他人的监督之意。会计人员在本单位已不具有特殊地位,他们也不是其他职工的上级,而是和其他管理人员一样从事职能管理工作。他们所能做到的事情是审查、办理或不办理、报告给上级等,是管理的两大职能之一的“控制”活动,无监督的意思。

新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财务管理所产生的影响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所未曾有过的。它决定了企业在财务管理体制上必须有一个质的变化,其中的关键是企业必须有一个能够真正担负起理财重任,可以帮助企业决策层运筹帷幄,促使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围绕着实现所有者财富最大化目标的财务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就是财务总监。它是国外大型企业集团对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官员使用的一种称呼,我国境内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中也有使用这一称呼,并任命其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目前在上海、江苏、浙江、湖北等地,正在试点实行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也有不少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仍旧使用“总会计师”这一称呼。

独立的定位与次要的形式

国外的企业组织理论与实务充分表明,岗位称呼并非绝对重要,关键在于这种岗位特别是公司高级行政官员岗位的设置是否必要,是否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与贯彻,是否有助于公司始终如一地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是否有利于公司决策、控制等管理职能效率的提高,是否能够体现或带来新的管理理念,是否能够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对公司内部实施有效的监控等。一句话,形式是次要的,内容是主要的。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必须向董事会负责,保证企业财务会计、审计活动的健康进行,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并对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对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法律的行为,对企业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总监在其分管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为保证监管中的有效制衡,减少失误,在一些重大经济事项中,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必须实行联签制度。需要联签的事项一般有: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在限额范围内提取现金或通过银行办理限额范围内的转账结算;在限额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处理;董事会要求或规定的其他要求联签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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