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方法之变革
新中国成立之初,从中央财政部会计司为统一记账方法所采取的措施,更可见安先生高瞻远瞩的智慧和领导策略。当时的记账方法有很多种,主要有四种:一般国营企业和地方公营企业所使用的借贷记账方法;章乃器先生、徐永祚会计师等所提倡的收付记账方法;中国人民银行所使用的收付记账方法:两个预算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收付记账方法。
安先生在《新会计》(95年12月25日)发表《介绍修订总预算会计制度及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几个要点》一文。他认为:
“我国现行的主要记账方法虽有四种如上述,但如分析其本质,实在只有借贷记账方法和章乃器先生、徐永祚会计师等所提倡的收付记账方法二种。人民银行所使用的收付记账方法,在本质上就是借贷记账方法,所不同者,‘借’‘贷’二字,改为‘收’‘付’二字而已。两种预算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收付记账方法,虽是将借贷记账方法和收付记账方法结合成为一个记账方法的一个尝试,但是因为它是从借贷记账方法的理论出发,所以在本质上仍是偏于借贷记账方法一面的。”
继而,安先生指出主要的这两种记账方法的异同点:“同样的会计科目,同样的会计事项,用借贷记账方法记账的结果和用收付记账法记账的结果,除左右方向对掉外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如果把一种记账方法的左方右方对掉,把原记入左方者记入右方,把原记入右方者记入左方,则在事实上两个绝对不同的记账方法间的矛盾便可获得解决,或者说便已结合成为一个记账方法。”
为了尽可能统一这两种方法,安先生领导下的中央财政部会计司,在制订预算会计制度时,经过了“原规定”和“修订后的规定”两个步骤。
“原规定”是指在1950年内拟定,从95年月1日起施行的《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各级人民政府暂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其基本规定的行文,是以收付记账法为主,但“把收付记账方法的左方右方对掉,以迁就借贷记账方法,因此特地说明‘一切记账格式概以付方列左收方列右’。所以两种预算会计制度原规定的记账方法仍是偏于借贷记账方法,表面上用的是收付二字,本质上用的是借贷记账方法的理论和形式。”并且,另有补充规定:“但如事实需要得改用借贷记账方法登记科目。”也就是说,一旦企业有必要根据补充规定改用借贷记账方法时,和基本规定也不会发生冲突了。
到了1951年年底,中央财政部会计司又提出了两个预算会计制度的修订方案。修订后的规定,则是反过来,行文时以借贷记账方法为主,规定有必要时方可采用收付记账法,“本制度采用复式簿记原理,借贷记账方法登记账目。但各级总(单位)会计得参照事实需要,改用收付记账方法,以付方列左,收方列右。”
经过这样的两个步骤,就以“因势利导缓步前进的方式”,将占主导地位的记账方法从收付记账法转向了借贷记账法。安先生也预见到人们对于“借贷”二字在理解上的困难,极易引起不必要的甚至无休止的争议,因此下了个巧妙的定义:“借贷记账方法的‘借’‘贷’二字,就是‘左’‘右’二字的代名词,借为左,贷为右。一般研究会计学术者与从事会计实际工作者对于‘惜’‘贷’二字的认识,都达到此为止,不须要作进一步的研究。我不是说不须要深入钻研,我是感觉到现在我们有更重要的会计问题须要从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