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商事王令的制订,乃是复式簿记发展史上一件极为重大的事件。这种创造,不仅使商业账簿的设置和财产目录的编制第一次成为近代国家经济法规的重要内容,而且以此为契机,
资产负债表制度也随之在股份公司的会 计核算中广泛采用开来,大大地丰富了法国会计核算的内容。
日本明治大学教授森川八洲男指出:“法国商事王令是会计发展史上最早将编制财产目录义务法制化的商法。正是因为该规定,使法国会计享有世界上公布会计制度的先驱这样的荣誉。”德国动态论确立者休马勒巴赫(schmalenbach)更具体地指出:该王令关于倒闭和资产负债表的条款是受当时发生的许多欺诈破产事件的影响而制订的,这些欺诈破产者惯于弄虚作假,所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制他们编制财产目录,可以有效地防止舞弊行为。而且,他还将该商事王令和受其影响而制订的一系列大陆系商法中体现的会计思想理解为旨在保护债权人而进行财产核算的“静的资产负债表观”的原始形态,并将它作为自己大力提倡的“动的资产负债表观”的对立命题。
不久以后,该法又为欧洲各国的商法所继承和发展,对世界会计发展也有着显著的贡献和影响。例如,在该王令的影响下,普鲁士一般国法(1794年)、拿破仑商法(1807年)、希腊商法(1835年)、荷兰商法(1838年)、土耳其商法(1850年)、塞尔维亚商法(1860年)、英国公司法(1862、1908年)、比利时商法(1872年)、挪威商法(1674年)、瑞士联邦法(1881年)、意大利商法(1883年)、罗马尼亚商法(1887年)、西班牙商法和葡萄牙商法(1868年)、瑞典商法(1909年)都增设了应编制财产目录,并根据财产目录编制资产负债表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