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给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时,银行账户和电话是否固定不可变动?如我公司在银行有三个开户账号,给供应商提供了A账户,将来付款从B账户支付是否影响进项税抵扣?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根据《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纳税人对外发生的支出项目,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就可以抵扣进项税。换句话说,只要不是用在了“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方面,就可以抵扣。因此,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同样允许抵扣进项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从B账户支付货款不影响进项税抵扣。现行增值税抵扣规定中,强调开票与支付“单位”的一致性,对同一单位名称下不同账户的支付没有禁止与限制。但是,一般较为稳妥的方式是最好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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