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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沦陷电信骗局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发布时间:2017-06-14  作者:欧阳峰   编辑:无忧草

阅读:1377  打印   RSS 字号:||
路芳在受到诈骗分子电信诈骗过程中,均符合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失职罪定罪量刑。

“配合办案”被套路

路芳是一名资深的财务人员,工作多年,一直兢兢业业,年终考核时常被评为优秀等次,被提拔任命为江苏省南通市某环境卫生管理处结算中心主任,她更加努力工作,以回报单位对她的培养。家庭美满、事业有成,路芳在朋友圈中是经常被人点赞的幸福女人。

然而,美好的生活却因为接听了一个神秘电话发生逆转。2016年3月30日下午,路芳的办公桌上响起了急促的电话铃声。“你是路芳吗?”对方是个男子,一口纯正的京腔,他直呼其名,抢先发话。“我就是路芳,请问您是——”路芳思忖着可能是哪位领导,肃然起敬。“我是国家反贪局的李阳检察官,正在查处一起大案要案,需要你的密切配合。”听其语气,电话那端的男子身份不容置疑。“这,我要先向领导……”,路芳话还没有说完,对方立即打断:“不可以,现在侦查还处于绝密阶段,如果泄露消息,我们将以干扰执法办案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一听事态如此严重,路芳不敢再提向领导汇报的事,“那您让我怎么配合呢?”路芳小心翼翼地问。“很简单,你只需按照我们的指示,对你掌管的账户进行清查。”接着,为了证明其可信度,对方给了路芳一个网址,指示其登录事后查明系虚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并让路芳看到了虚假的“电子协助调查令”。路芳见了这些,对配合办案的要求深信不疑。

根据“李阳”的要求,配合调查任务必须由她一个人秘密执行。而单位有7个中国银行的账户,路芳只保管其中的3个中国银行U盾、口令牌,另4个U盾和口令牌则由晁会计保管,路芳无权使用。但为了不折不扣完成绝密调查的要求,一直到下班前,路芳都不露声色。当晁会计走后,办公室就剩路芳一个人,她打开保险柜,取出全部U盾和口令牌,拨通“李阳”的电话,根据对方的指示操作电脑,用中国银行U盾进入单位的7个账户,并不断按着键盘上的“OK”键,以配合“查询”。一直忙到晚7时许,终于完成了任务。虽然已饥肠辘辘,路芳认为自己配合国家机关做了一件大事,心里充满了成就感。

巨额资金被转走

3月31日上午9点多,晁会计因月底填报财务报表,在核对自己保管的中国银行账户存款时,发现资金短少了许多。她怀疑自己弄错了,再次在网上查询,发现是在30日下班后,资金转账到异地。晁会计长长舒了一口气,心想着,会不会是单位领导临时让主任办理的。但路芳本人也掌管着其他几个账户,晁会计心生疑惑:“路主任,昨天下班后动用我这里的资金吗?”“没有啊!”路芳十分诧异,她想起配合办案清查账户的事,赶紧在自己的电脑上把经管的账户查了一遍,个别账户显示余额竟然为零,她脸色煞白,立刻意识到不对,撕心裂肺大喊着:“上当受骗了!”便从结算中心跑了出去。晁会计见势不妙,赶紧抓起电话,向卫生管理处主要领导汇报。领导赶来后,立即安排人手紧急核对,发现下属7个单位累计竟有600多万元被转走。他们判断,是路芳里应外合,卷走资金,立即报了警。

上午10时许,公安经侦大队接到报案称,路芳卷走巨款潜逃。当天下午,经侦大队网上查出路芳所使用的身份证信息,其隐身在南通市的一家宾馆内,立即出警将其带走。

通过对路芳所使用电脑进行技术分析,警方获知,30日晚上6时以后,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远程操控,从该单位下属的7个单位银行账户转走款项606万多元。其中,被骗最多的是南通市某环境卫生管理处综合服务中心,账户损失81万元;其次是南通市某环境工程综合服务中心,账户损失47万余元。被骗最少的是南通市某环境卫生管理处汽车运输队的一个账户,损失近两万元。

到底是路芳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共同作案,还是因路芳受骗上当导致巨额资金被嫌疑人转走?路芳工作的单位一时议论纷纷。有人提出疑问:“作为结算中心的主任,具有多年的财务经验,怎么会连起码的防范心理都不具备呢?”这也是侦查的重点。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经进一步侦查,30日下午,路芳确实进行过远程通话,但来电是经过篡改的号码。而路芳到案后,经数次审讯,均供述是相信了骗子所说“配合办案”的鬼话。结合路芳的一贯工作表现,其供述可信。

失职犯罪被判刑

2016年6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路芳滥用职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芳在环境卫生管理处担任结算中心主任。2016年3月30日至3月31日期间,路芳遭遇电信诈骗,在被诈骗的过程中,其明知自己无权使用同事的中国银行U盾、口令牌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在下班时间擅自取走同事负责保管的中国银行U盾、口令牌,并连同自己保管的中国银行U盾、口令牌在单位电脑网络上使用,将其单位账户信息泄露给对方,对方借此通过网络远程操控将环境卫生管理处下属7个单位银行账户中的余额转走,总计损失人民币6061952元。路芳于2016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6年7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路芳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其退赔人民币6061952元,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判决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被告人路芳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路芳并非电信诈骗的共犯,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路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首先,路芳因受到电信诈骗,误以为“配合办案机关办案调查”而将单位财务账户、密码、口令牌告知诈骗分子,致使被害单位遭受损失,其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次,路芳被公安人员找到时,侦查机关尚未对其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此情况下,路芳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第三,一审判决责令路芳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应予撤销。辩护人建议二审依法改判并对路芳适用缓刑。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路芳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该院审理认为:

第一,路芳归案不属于自首。路芳在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情况下,侦查机关通过侦查,在本地宾馆将其带至办案机关,本案系被害单位报案而案发,路芳并未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意见称归案属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第二,原判路芳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应予纠正。经查:在案证据反映,路芳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亦无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尚无证据证明路芳系电信诈骗的共犯,原判责令路芳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6061952元损失,予以纠正。

2016年10月2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路芳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对于路芳为何从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改变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罪名,本案审判长陈广宇予以了法律释明。路芳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处结算中心主任,在受到电信诈骗后,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将单位财务账户、密码、口令牌泄露给诈骗分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路芳对国家利益的损失,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主观上系过失,而非原判决认定的在滥用职权过程中有放任的故意,故原审认定其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路芳在受到诈骗分子电信诈骗过程中,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均符合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路芳应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定罪量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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