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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就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18-08-10  作者:蔡秋红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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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评审。

中国会计视野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评审。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财政部研究起草了《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跨系列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意见稿》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3个级别。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的技术发展水平。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原则上应当是本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足够数量且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具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职称政策,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机构健全,评审制度完备。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基本条件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意见稿》要求,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其中,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要重新备案。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家的每届聘期一般为1至3年。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代为评审。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高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市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委托评审的,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职称评审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内部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评审结果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重新进行考核、评审或确认。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开通在线咨询、在线指导等线上服务。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实现系统的省级集中部署和数据向上归集,促进职称评审数据资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职称评审电子证书。

关于《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个基础性配套规定,在起草过程中,以落实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引,以修订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为基础,将不同时期关于职称评审的管理政策进行整合完善,集中围绕评审这个最重要的环节,把职称工作要求程序化、制度化。《管理规定》共9章4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评审委员会相关制度。明确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及组建要求,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评审委员会;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建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规定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二、建立绿色通道。规定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一是在适用范围上,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均按本规定执行。二是在组织实施上,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评审。三是在监督管理上,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四、加强评审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复查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职称评审的客观公正,增强职称评审的公信力。

五、严肃评审纪律。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违反政策规定的,视情况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的,进行追责;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职称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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