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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算办法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2-06-22  作者:蔡秋红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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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财政部发布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2〕15号))。

公告称,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核算办法》的规定对救助基金设立新账。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在新账中分别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科目余额或业务系统登记的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款金额,在新账中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编制救助基金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执行《核算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算办法》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附件下载: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pdf

原文地址:/zhengcefabu/202206/t20220622_38199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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