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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2-07-01  作者:蔡秋红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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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关键词:印花税法、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整理了2022年7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还会陆续增加本月新发布当月实施的法规。

中央法规:

印花税法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其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权利人应于2022年12月1日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7月1日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

为加强海关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海关总发布《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有关事项。《公告》明确,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通知指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出范围中增加“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其中:对于重要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50%、60%补助;对于其他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30%、40%补助。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以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明确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继续执行46个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8个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废止。相关政策废止后,符合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31个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

日前,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行了修改,自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在规章层面确立了对派出机构进行监管问责的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并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地方法规: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我市业务防伪报备系统自10月1日停止运行的通知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鉴证业务报备流程调整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活动启动即时开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负面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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