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微信号:esnaicom

中国会计视野
[]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首页 图片新闻 国内行业资讯 行业评论 税务资讯 会计信息化 海外财会动态 财经要闻 企业动态 往日头条 专题列表 
您的位置:首页资讯税务资讯正文
 

税务总局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2-10-31  作者:蔡秋红   编辑:无忧草

打印   RSS 字号:||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公告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电子烟”子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三、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33号公告和本公告的规定,对相关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及时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特此公告。

附件: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

税务总局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

税务总局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

税务总局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5日

原文地址:/chinatax/n360/c5182408ntent.html

更多关于 消费税 的新闻 关于 消费税 的论坛帖子
返回视野资讯首页 >
 
 用户登录
视野周刊订阅 回顾>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最新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