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ST海伦,300201.SZ)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及5名责任人被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原子公司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2019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6.92亿元、利润总额2.89亿元,导致公司2016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49,321,326.27元,虚增利润总额76,560,466.28元;2017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7,672,547.44元,虚增利润总额76,046,139.41元;2018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0,319,993.28元,虚增利润总额85,973,047.60元;2019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95,105,088.69元,虚增利润总额50,336,099.03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海伦哲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74.30%、43.10%、70.39%和103.56%,导致公司
截至2022年8月31日,海伦哲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局拟决定:
1.对海伦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其中,针对2016-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处以三百万元罚款,针对未按期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事项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2.对杨娅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3.对丁剑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4.对栗沛思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5.对尹亚平、田志宝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杨娅作为时任海伦哲副董事长、连硕科技总经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连硕科技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海伦哲连续4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拟决定:对杨娅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