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网站整理了2023年4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还会陆续增加本月新发布当月实施的法规。
中央法规:
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自2023年4月1日起,进一步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税费服务。
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明确4月1日起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公告》同时发布了允许“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的离岛免税商品清单。
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
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表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地方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江西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告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9年度第十六批、2021年度第十批、2022年度第四批和2023年第一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新增手机号码“一号一人”修改功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