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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两名注会被财政部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3-04-13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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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篡改记账凭证,导致2020年多计预付账款6949.95万元、少计应收账款6949.95万元。信永中和所两名签字未发现预付账款与销售经济业务实质不对应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被财政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国会计视野讯 4月12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财监法〔2023〕82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财监法〔2023〕83号 )》。

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9月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信永中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中发现,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通过进入财务系统篡改记账凭证的方式,将2020年7月至12月已入账的19笔销售业务,由应收账款科目篡改为预付账款科目,导致2020年多计预付账款6949.95万元、少计应收账款6949.95万元。信永中和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对预付账款抽样执行函证程序时,抽查到上述篡改业务中的14笔,未发现预付账款与销售经济业务实质不对应的问题,未充分关注13家大额供应商仅1家回函、发函金额3.34亿元而回函金额仅2465万元的异常情况,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财政部决定给予信永中和两名签字注会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两份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全文: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财监法〔2023〕82号 )

当 事 人:张勇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9月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信永中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通过进入财务系统篡改记账凭证的方式,将2020年7月至12月已入账的19笔销售业务,由应收账款科目篡改为预付账款科目,导致2020年多计预付账款6949.95万元、少计应收账款6949.95万元。

信永中和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对预付账款抽样执行函证程序时,抽查到上述篡改业务中的14笔,未发现预付账款与销售经济业务实质不对应的问题,未充分关注13家大额供应商仅1家回函、发函金额3.34亿元而回函金额仅2465万元的异常情况,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联系电话:010-68551311。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附件:送达回证

财政部

2023年3月27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财监法〔2023〕83 号)

当 事 人:柴德平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部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6月至9月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信永中和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通过进入财务系统篡改记账凭证的方式,将2020年7月至12月已入账的19笔销售业务,由应收账款科目篡改为预付账款科目,导致2020年多计预付账款6949.95万元、少计应收账款6949.95万元。

信永中和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对预付账款抽样执行函证程序时,抽查到上述篡改业务中的14笔,未发现预付账款与销售经济业务实质不对应的问题,未充分关注13家大额供应商仅1家回函、发函金额3.34亿元而回函金额仅2465万元的异常情况,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你作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联系电话:010-68551311。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附件:送达回证

财政部 

2023年3月27日

原文地址:

http://www.mof.gov.cn/gp/xxgkml/jdjcj/202304/t20230412_3878550.htm

http://www.mof.gov.cn/gp/xxgkml/jdjcj/202304/t20230412_38785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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