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网站整理了2023年5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还会陆续增加本月新发布当月实施的法规。
中央法规: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关于对原产于尼加拉瓜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协定税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尼加拉瓜的部分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实施协定税率,2023年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延续执行了现行办法大部分条款,并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一是在征收管理体制上,在保持中央与地方总体分成比例稳定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不同情形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规定。二是在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上,减轻了企业的支付压力。一方面,明确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另一方面,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细化了市场基准价的相关规定。三是在缴款和退库上,将矿业权人缴款时限从收到缴款通知书7日内延长至30日内,便于其筹集资金。四是在新旧政策衔接上,分类明确了新老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征收政策。
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
为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提升我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在2002年《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基础上,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和《关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的说明(2023年版)》(以下分别简称《通用大纲》《参考大纲》和《编写说明》)。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改委出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附则等7章,共计33条。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2019-2021]》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时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南沙新区执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