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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协印发注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4-01-06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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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中国会计视野讯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称,《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责任主体,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北京注协建立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北京注协、事务所应当保障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京注协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本地区注册会计师普及性、本地化、特色化培训工作。

(五)审核认定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注协备案。指导、监督、评价本地区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

(六)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七)开展行业内优秀师资的选拔与培养,推动行业师资库建设。

(八)考核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确认和登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

(九)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所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北京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

(五)本所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北京注协报告培训班实施情况和培训结果。

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自提供证明文件之日起,保管期至少三年。

第三章  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

第八条 事务所或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根据每年北京注协发布的通知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以事务所上一年度12月31日实际在册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准)。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上报的申请材料经北京注协审核和公示后,确定当年度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名单。

第九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应当通过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所继续教育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并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外省事务所(以下简称总所)在北京地区设立分所(以下简称分所)的,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统一实施的培训时,分所应当至少提前3天将总所内部培训资格、培训通知、培训师资等相关材料报北京注协。

第十一条 中注协对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北京注协将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当年开展的内部培训不予确认学时。

第十二条 北京注协对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事务所的培训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办法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建设或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

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六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地方注协举办或者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加行业标准、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四)担任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阅卷专家、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测试的命题专家和考官,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参与行业发展研究相关工作,承担行业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每项可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2个学时。

(六)参与行业国际事务,担任国际会计审计等专业组织委员、顾问等职务并参加相关会议,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整理、研究行业国际事务相关材料,每次可折算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0个学时。

(七)参加行业信息化专项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八)参加中注协团体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相关标准通过技术审查并发布,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九)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十)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参加其他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减半确认学时。

(十一)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十二)在高校担任校外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十三)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北京注协认定,并将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北京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面授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面授培训,由北京注协报中注协批准后可由网络录播培训代替。

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于当年12月20日前向北京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第五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十九条 北京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当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按照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培训结束后应及时通过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北京注协CPA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系统上报培训数据,并确保培训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具体流程以北京注协每年度发布的内部培训资格批复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分所注册会计师完成总所统一培训后,需申请学时确认的,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向北京注协报送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出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培训通知文件、培训内容、培训师资等。

具备条件的事务所应于12月20日前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培训相关内容和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数据,同时与北京注协联系确保培训信息录入真实有效。北京注协经评估、核实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需申请学时确认的,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向北京注协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北京注协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一)被取消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当年开展的内部培训。

(二)分所未获批内部培训资格,以分所名义举办的培训。

(三)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四)注册会计师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五)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严重违反继续教育有关管理制度和培训纪律。

(六)注册会计师参加培训的继续教育形式或内容未被北京注协认定的。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三年,并在北京注协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外省转入的注册会计师,北京注协凭转出地注协出具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转入外省注协的注册会计师,北京注协对其当年度已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可的,可为其出具《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3月29日发布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京会协〔2007〕047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s://www.bicpa.org.cn/p1/tzgg/20240105/52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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