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沪深交易所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落地,‘一查即撤’增设6个月申报间隔期”
IPO市场迎来重大规则调整,修订后《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正式落地。
2024年4月30日,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9项配套业务规则。澎湃新闻注意到,《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一步明确主板定位,对发行人的行业地位等提出细化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申报质量,防治“带病申报”,沪深交易所在原规定的1年内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础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设置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体现了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及时回应了市场较为关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各项制度改进符合当前资本市场发展阶段、企业发展状况,有助于处理好投融资、一二级市场、入口与出口等均衡关系,有助于加快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规则体系。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修改完善主要目的是,强化严把市场入口关,提高发行上市财务指标,完善创业板定位把握标准,强化财务真实性审核,加大现场督导力度,规范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压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
“一查即撤”增设6个月申报间隔期
根据起草说明,沪深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主要修改了六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板块定位把握要求。从行业地位、经营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趋势、经营稳定和转型升级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判断的具体要求。同时,上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还进一步明确科创板的主要服务方向。
二是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明确发行人应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协调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
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保荐人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强化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核查义务;明确审核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现场核验方式是否合理合规。
四是拓展现场督导适用范围。明确交易所可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督导;明确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情况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
五是完善终止审核情形。明确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交易所审核,以及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板块定位的,交易所依规予以终止审核。
六是强化自律监管手段。强化对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力度,增加规定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财务造假等恶劣违规情形的处分依据;将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充分落实从严监管要求。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增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情形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月。
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沪深交易所表示,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将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首发项目,应当符合新的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首发项目,适用原审核类规则的规定。对于未通过上市委审议,且不符合新的上市条件、创业板定位要求的首发项目,深交所将引导其重新申报在其他合适的板块上市,做好接续审核。
4月12日至4月19日,上交所、深交所通过多种形式,就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共采纳意见建议近40条,主要涉及完善发行人股东责任、加强发行上市审核自律监管、细化中介机构核查方式、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警示、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设置分红指标等。深交所修改完善了相应规则条文,如强化首发审核、重组审核对中介机构违规处分力度等;工作优化改进有关方面,则进一步强化对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的打击力度、细化主板定位审核判断标准。
对市场主体意见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的,沪深交易所均表示,将进一步研究论证。对其他意见建议,将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做好规则解释说明,不折不扣抓好规则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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