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运行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等两项制度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了加强对宁夏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过程中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研究,全面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审计准则规范等政策制度,向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根据《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协会对《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运行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为加强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宁夏注协起草了《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现对这两项制度征求意见,请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研究,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8月11日前意见反馈。
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谈话提醒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宁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和《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尚不构成自律惩戒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谈话提醒(包括提示、引导、告诫被提醒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履行执业行为,减少或预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适用本办法。
协会对会员进行的风险提示,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在协会注册的团体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谈话提醒为提示性监管手段、非惩戒性行业自律行为,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和落实风险导向监管工作理念,强化事前事中监控,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预防教育,督促其纠正或预防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约谈的会员。
第四条 谈话提醒方式包括书面约谈和当面约谈。
第二章 谈话提醒的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一)涉嫌违反行业职业道德守则、执业准则规则、质量管理准则等情况的,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
(二)存在《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但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
(三)存在严重低于执业成本承接业务、承接业务数量明显与机构人力资源不匹配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执业行为被举报或投诉的,但存在的问题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
(五)应当进行谈话提醒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面约谈的,协会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因事项重要,需紧急组织谈话提醒的,经协会秘书处秘书长同意,可不受3个工作日的限制。当事人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接到紧急通知时应及时告知),向协会说明请假理由并预约约谈时间,经协会同意后谈话时间可以推迟,但推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条 谈话提醒的要求:
(一)协会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
(二)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进行。
(二)协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涉及举报事宜的,不得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三)当事人接到提醒谈话通知后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协会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捏造或者隐瞒事实;被举报执业行为违法违规的,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坦诚面对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五)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其中通过视频会议约谈的要留存会议照片。。
第八条 书面约谈以文件形式下发相关会员,必要时在行业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协会可以在实施约谈中利用正反面典型案例,加强对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宣传,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督促注册会计师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谈话提醒的有关要求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协会。
第十一条 被谈话会员应当按照谈话的有关要求对标自查,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并将情况说明及对协会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方面的意见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协会。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将谈话记录及当事人的整改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并将涉及行业党员的相关事项,向宁夏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协会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其他有关监管机构共同实施谈话。
第十四条 参加谈话提醒的人员应当对谈话提醒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协会工作人员按照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如下行为的,按《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规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或给予自律惩戒:
(一)拒绝约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如实陈述或故意隐瞒的;
(三)约谈后拒绝整改的;
(四)一年内被约谈2次或以上的。
第十七条 协会应该建立谈话提醒台账,对于发现的行业共性问题和不良倾向,协会应向行业发布有针对性的执业风险提示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运行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过程中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研究,全面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审计准则规范等政策制度,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根据《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是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通过举行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工作。
第二章 委 员
第五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提请协会理事会批准。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担任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
(二)在审计或其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愿意为行业专业咨询提供服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协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基本职责:
(一)按时出席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
(二)参加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与专业技术咨询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向协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二)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对工作中知晓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
(三)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四)当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遇到表决与本人或所在机构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应当回避。
第九条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除委员职务: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本人提出辞任申请的;
(四)3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不出席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六)委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或行业惩戒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七)应当予以解除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产生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有关行业专业技术咨询方面的制度和办法;
(三)及时开展业务研究,组织专题研讨与业务交流活动;
(四)开展实务操作过程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适时发布专家提示意见;
(五)开展咨询服务,征集、整理、解答实务操作中会员提出的相关专业问题;
(六)向执业会员提供关于开展审计业务对准则规范等制度的理解运用的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七)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中的普遍问题,编写针对性的行业指导性意见或专家建议;
(八)制定行业研究课题的指导意见,确定重点研究课题,对课题进行评审;
(九)配合本会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和协调,就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提出建议;
(十)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或工作需要起草有关制度和办法;
(二)向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建议召开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及提出会议议题,拟定有关会议等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负责与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各位委员的联络工作,在会议召开前将相关材料提前送达各位委员;
(四)负责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印发、会议考勤记录等有关会务工作事宜;
(五)承办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工作规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协会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协会秘书处提前将会议时间、议程通知各位委员。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四条 需要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问题,根据其难易程度等情况,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可通过会议讨论或由委员口头解答的形式,履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后形成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当出现需通过会议讨论并决定的事项,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开会。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的咨询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代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安排,在会费收入中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需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16日发布的《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运行规则》(宁会协〔2009〕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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