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印发《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申诉管理细则》。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申诉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申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申诉管理办法》《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申诉是指会员不服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向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申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本细则所称会员,是指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的申诉申请、受理、处理及决定等申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诉管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为标准,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负责会员的申诉与维权工作。
第五条 会员对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自律惩戒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无法申诉的,应当自收到自律惩戒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秘书处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说明受到的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并在前述因素消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
第六条 申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自律惩戒决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未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诉期限;
(四)有具体的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包括在原自律惩戒程序中未提供过的或虽已在原自律惩戒程序中提供,但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在原自律惩戒决定形成过程中未充分考虑的、影响自律惩戒结果的证据。自律检查过程中应提交而未提交的材料不能作为新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第八条 会员申请申诉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诉材料:
(一)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执业会员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所在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单位会员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申诉诉求和理由及相关的举证材料;3.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二)自律惩戒决定书(复印件)。
(三)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申诉的调查取证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对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成立申诉案件工作组,针对申诉人所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材料等进行调查、了解、取证。申诉案件工作组由 3 或 5 人组成,成员由维权委员会会议决定。成员应当是维权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申诉案件工作组可以采用约谈申诉当事人、查阅申诉所涉及的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申诉相关事宜进行调查、了解及查验。申诉当事双方应当配合申诉案件工作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诉案件工作组在调查、了解及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取证报告,并提交维权委员会。
第十三条 申诉案件工作组的调查、了解和取证工作应当在申诉受理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维权委员会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 维权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处理需要,采取听证的方式,听取申诉人举证和陈述申诉理由,听取被申诉人陈述惩戒理由。
第十五条 听证可采取书面听证或现场听证的方式。听证由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听证人员由维权委员会委员组成,听证内容应当只针对申诉理由所举证据,不实行全案听证。
第十六条 维权委员会决定进行书面听证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维权委员会可根据书面反馈意见作出最终申诉决定。维权委员会认为需进行现场听证的,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诉当事双方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其它有关事项。5申诉当事双方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3 个工作日提出延期听证申请。申诉人无故不参加听证的,视为其放弃申诉的权利,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维权委员会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八条 维权委员会应当形成听证笔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现场听证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参加听证人员,宣布案由,并告知申诉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二)申诉人举证和陈述申诉理由,被申诉人举证和提出惩戒理由,听证人员可以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进行提问,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有权对申诉当事双方的辩论予以制止;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应交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记录员、申诉当事双方阅读,确认无误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字。认为有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记明情况存档。
第四章 申诉决定
第二十条 在申诉案件工作组调查取证工作或听证结束后,维权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申诉案件工作组的调查取证报告或听证情况进行合议评判,由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决定:
(一)原自律惩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惩戒依据正确,程序合规的,应作出维持原自律惩戒的决定;
(二)原自律惩戒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变更或撤销原自律惩戒的决定: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惩戒依据不恰当;3.惩戒程序不规范。
第二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对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自申诉申请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维权委员会作出申诉决定,提交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审议后下达申诉决定书。需提交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审议决定的,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应提交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审议决定。申诉决定书应以纸质形式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可采取申请人签收或按照申请人通信地址邮寄,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申诉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机构或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三)申诉的要求和理由;(四)支持申诉决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五)申诉结论;(六)作出申诉决定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作出申诉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申诉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书面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终止。
第五章 申诉纪律
第二十四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有关工作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申诉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申诉案件办理期间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委员资格、行业内通报批评的处分。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者,按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纪律及相关规定做出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私自就申诉问题与申诉当事双方进行接触的;(二)在申诉决定正式公布以前,私自将申诉结果向外界泄露的;(三)串联拉票的;(四)收受贿赂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进行不实申诉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自律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