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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及董事长阮荣涛等被警示

来源: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2025-09-13  作者:中新经纬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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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信息披露违规,锦盛新材及公司董事长阮荣涛、总经理阮棋江、董事会秘书刘振毅、财务总监黄芬、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段刘滨收警示函。

原标题:V观财报|锦盛新材及董事长阮荣涛等被警示

中新经纬9月12日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盛新材或公司)12日盘后公告,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荣涛、阮棋江、刘振毅、黄芬、段刘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9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锦盛新材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投资项目区分使用;二是混同管理实控人控制的企业;三是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且未在定期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阮荣涛、总经理阮棋江、董事会秘书刘振毅、财务总监黄芬、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段刘滨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锦盛新材、阮荣涛、阮棋江、刘振毅、黄芬、段刘滨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浙江证监局将依法依规进一步调查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锦盛新材主要从事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膏霜瓶系列产品和乳液瓶系列产品。

业绩方面,2025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1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552.90万元,同比下降9.3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79.6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663.95%。二级市场上,锦盛新材12日收跌1.06%报1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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