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各项建设逐渐起步,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并没有立即开始。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颁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专设一章规定总会计师制度问题,条例规定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小型企业指定一名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职责。该条例专门将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可见国家对总会计师作用的重视程度。但是由于条例在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规定上含糊其辞,规定总会计师是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或相当于厂级干部,以至于一部分地方不承认总会计师的领导地位,给总会计师的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
直到1982年,各个部门才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厂级干部,并列入了干部序列表,接受厂长领导,是厂长在经济核算、财务、会计方面的助手。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肯定总会计师制度,并明确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设置总会计师,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的作用,大大推进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
1989年,在财政部领导的关怀下,中国会计学会三届二次常委会决定建立中国总会计师的组织——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作为中国会计学会的二级组织。在财政部和中国会计学会的指导下,由鞍钢、燕化、二汽、铁道部、原商业部和上海总会计师研究会作为发起人,联系其他30多家特大型企业,于1990年5月26日在鞍钢召开了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的成立大会。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的成立使中国总会计师群体有了自身的组织体系,也为中国总会计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提供了良好的平台。1991年,民政部批准中国总会计师研究会为全国性一级组织,再次明确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1990年12月,《总会计师条例》的发布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对总会计师制度做出具体规范的行政法规,推动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9年修改的《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政策对提高中国总会计师的地位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中国总会计师职能演变及发展分析
解放初期设立的总会计师岗位将总会计师职能定位为企业会计总管,主要负责企业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监督等工作,与现在的总会计师的定义相差很大。这个时候的总会计师在企业中扮演的只是一个核心会计人员的角色,并不参加企业经营决策的制定,相应地,对其任职的要求也不高,只要熟悉财会工作就可以。
改革开放后,国家逐渐改变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对企业适当放权让利,使我国企业的自主权不断扩大。由于权利的下放,不少国家、集体利益主体开始转变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个人或小团体开始设法要求会计人员造假损害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会计人员的监督约束职能降到极点。虽然每年都有财税工作检查,但往往是法不责众,会计造假形成风气。此时,作为国家的代表,总会计师主要责任是监督企业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总会计师必须熟悉财会工作并且熟悉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